浅谈大件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存在问题和应对
发布时间:2022-07-27 15:47:44
随着全国联网收费和跨省大件运输并联审批全面实施,高速公路由计重收费改为车型收费,超限治理由出口转为入口管控,越来越多的大件运输企业和驾驶员选择主动办理大件运输许可,合法合规行驶公路。但是,违法超限运输存在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部分驾驶员依然不顾公共安全,利用大件运输便民政策实施违法超限超载,下面笔者就日常大件运输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交流。
一、大件运输许可事中事后存在的问题
1、装载货物与许可申请运输货物不一致;
2、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重、外廓尺寸与许可申请总重、尺寸不一致;
3、借用、伪造临时牌照骗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4、大件运输申请人冒用其他经营业户经营许可证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5、使用伪造、租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6、挂车使用虚假轴限骗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7、护送车辆未实施全程护送;
8、不按照许可批准路线、时间实施大件运输;
二、执法机构监管应对措施
(一)装载货物与许可申请运输货物不一致
装载货物与许可申请运输货物不一致,是笔者在日常工作中查处违法大件运输车辆较多情形之一,该项违法行为主要具有特征明显、形式简单的特点,主要查处方式为对照审批系统中申请材料列明的货物图片和货物名称进行比对。
在工作中,笔者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多为当事驾驶员不了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而无意识违法。
(二)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重、外廓尺寸与许可申请总重、尺寸不一致
车货总重、外廓尺寸与许可申请材料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也较为常见,该项违法行为主要具有不易发现、主观违法的特点,在查处该项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如激光测距仪、皮尺、塔尺、称重设备等执法装备,且查处该项违法行为容易引发驾驶员不理解、不配合等矛盾纠纷,故执法人员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条件的可安排专人负责全程录音录像工作。
(三)借用、伪造临时牌照骗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借用、伪造临时牌照骗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日常大件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中不多见,该项违法行为主要具备主观违法、不易发现的特点。查处该类型违法行为,需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责任心,将随车携带的临时牌照与许可申请资料、车架号等信息认真比对,并通过询问驾驶员临时牌照办理、使用情况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借用、伪造的情形。
在工作中,笔者查处过3起该类型违法行为,主要通过比对临时牌照记载的车架号与实际车辆而发现借用、伪造的行为,该类型违法行为主要是大件运输企业为获取最大经济利益,需执法人员提高警惕,避免蒙混过关。
(四)大件运输申请人冒用其他经营业户经营许可证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冒用经营许可证注册大件运输系统并从事大件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在日常工作中很难发现,该项违法行为主要具备形式隐蔽、危害较大的特点。如大件运输许可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法准确追究有关责任,并造成冒用企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在大件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中,基层执法单位要严格核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企业进行电话沟通,确定委托书的真实性。还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核查该运输企业有关信息,佐证授权委托书有关信息。
(五)使用伪造、租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受大件运输可观的经济利益驱使,一部分驾驶员在不具备大件运输申请条件的情形下,使用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常有发生。该类违法行为因形式单一、查验手段较多,很容易被执法人员发现。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一定要注意全过程证据采集,在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文书中明确当事人使用伪造、租用证件的编号、车牌号等具体信息,便于移交公安部门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类违法行为当事人主要受“黄牛兔子”的欺骗,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在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时可提前邀请公安部门介入,联合办案,有效打击“黄牛兔子”等违法人员。
(六)挂车使用虚假轴限骗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该类违法行为极易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主要表现形式为运输车辆轴限不够,当事人采取违规加轴提高轴限,违规骗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查处该类违法行为,主要采取对比原车轮胎、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方法进行核查。
(七)护送车辆未实施全程护送
该类违法行为发生率较高,在实施3类大件运输过程中,护送车辆全程护送是法律法规明确的要求。一部分大件运输当事人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常常在执法人员现场核验时按照护送方案配备护送车辆、人员以及必要的护送装备,核验结束后安排护送车辆实施短程护送。在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时,可查看护送车辆加油票据、缴费票据,询问护送人员途径路线等方式进行核验。并将查验的有关资料进行证据固定,便于上报联合失信惩戒名单。
(八)不按照许可批准路线、时间实施大件运输
该类违法行为较为常见,也是最易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通常只考虑经济利益,在行驶过程中选择就近线路,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执法人员查获该类违法行为车辆,多为运输途中,查处方式主要采取比对审批系统中路线与实际行驶路线的。查处过程中切记不能仅核对当事人携带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避免驾驶员利用“一车多证”逃避处罚。
三、有关建言建议
(一)加快治超信息系统全国联网。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查处大件运输违法行为需要获取多方信息,如经营业户信息、运输车辆信息、物流企业信息,但在现有条件下,获取这些信息要耗费执法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不利于快速查处违法行为。
(二)加快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治理制度顶层设计。现阶段,全国联网收费已经完成,全国高速公路一张网,但是超限治理还是各自为政,部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顾公共安全利益,在入口管控中缺位,基层执法单位又缺少政策工具,造成入口管控缺乏行业监管的真空现状,继续上级单位做好顶层设计,强化对经营管理单位的行业监管。
(三)加快超限治理智能设备应用。现阶段,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5G技术已经基本成熟,基于人工智能场景的超限治理措施将大大提高治理效能和治理水平,建议上级有关单位学习公安装备工作经验,引入科研、创新实力强的互联网公司,加快超限治理智能设备的研发和应用。